張貼日期: 2026-01-12 11:01:32 點閱:40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本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本府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故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各支給(發放)機關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本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