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函轉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5-28 13:20:52 點閱: 72 (另開新視窗)


一、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二、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