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2-18 08:41:20 點閱:15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 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二、承上,旨揭解釋令敘明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不得變更。
三、檢附解釋令一份,本解釋令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