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0-04-14 16:20:59 點閱:24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9067號函辦理。 二、本縣109年積分採計至109年4月24日(五)止,服務學習時數須於截止日前完成方可採計。 三、本縣服務學習積分可藉由擔任班級、社團及學校幹部或學校認定服務表現績優取得,請各校留意學生服務學習積分採計狀況,並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