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29 08:41:28 點閱:71
本次修法重點: (一)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 (二)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三)放寬侍親、育嬰以外事由留職停薪者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即得依規定享有休假。 (四)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規範。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