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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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17 14: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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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旨揭修正簡述如下:
-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報酬。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 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
- 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
- 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 餘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檢附相關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