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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及疫情趨緩後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08-18 10:21:37 點閱: 439 (另開新視窗)


現因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喪假核給事宜請配合如下:

(一)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 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 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自112年5月1日起至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77990B號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 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 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年5月12 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 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 定辦理,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112年8月10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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