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縣長期代理教師聘期自111學年度起修正如下: (一) 未兼行政職務代理教師聘期:「自每學年度8月23日起至 次年7月8日期間內依實際到職日及學校實際需求訂定(惟 代理原因消失即應終止聘約)」;惟本府核定於暑假期間 因配合本府教育政策推動,負有全時任務者,聘期自每 學年度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止。 (二) 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自每學年度8月1日起 至次年7月31日期間內依實際到職日及學校實際需求訂 定」。 二、 請 暑假期間賦予任務,並落實差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