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 2.本鄉屬第8選區(二林、大城、芳苑、竹塘),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規定,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個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故請推薦及報名人員之戶籍地址請填「身分證背面的完整地址」,村別與鄰別請填寫完整,避免影響造冊準確度,通訊地址請填寫實際能收信之地址。 3.本次本鄉公投投開票所設置16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需求殷切;凡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不含私立學校及非政府機關人員)推薦同意擔任本次選舉投開票所之工作人員者,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工作認真、迅速、確實無誤,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91年9月10日中選人字第09100007100號函頒「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予以獎勵。 4.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含備補人員)參加講習會半天,依據講習通知函,由其所屬機關給予公假,並發給新台幣200元之交通誤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