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自110年2月10日施行,其中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重要權益】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自111年2月10日起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張貼日期: 2022-03-21 15:38:53 點閱: 270 (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