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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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2-14 10:47:31  點閱:280



(一)配合本次修正退撫法第7條增訂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1、本府前以111年1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10018577號書函(諒達)轉貴屬有關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應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仍請依限辦理。
2、配合退撫法第7條增列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7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2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法第12條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所定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留職停薪期間或停職期間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二)配合本次修正基管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部分:依銓敘部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之結論,前開退撫相關法規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其退職所得應視法規修正施行前、後年資按比例課稅部分,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爰請貴屬(舊制發放機關)就退撫舊制給與配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至退撫新制給與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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