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銓敘部應評估保險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訂保險費率。
2.經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已達前開調整費率標準,爰調整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8.28%調整為7.83%。
(二)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12.53%調整為10.16%。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
張貼日期: 2022-01-03 14:19:44 點閱: 262 (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