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10-21 09:07:18 點閱:276
1.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略以,長期代理教師出勤比照本注意事項,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
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3.有關代理教師補休得否保留至新聘期內,應視其是否由同一學校再聘及其聘期是否中斷。如為同一學校再聘且聘期未中斷,補休自得依上開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年內休畢;倘因聘期不連續致中斷者,其權利義務應於離職前辦理完竣,補休不得保留至次一學年繼續實施。
4.另代理教師先後任職不同學校時,因係屬先後與不同學校訂定之契約,彼此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如於前段聘期內有補休尚未休畢,自不得要求保留至新學校繼續實施,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