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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得否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一事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3-23 11:00:22 點閱: 824 (另開新視窗)


公務員得否出租自有房屋並收取租金之疑義,依據服務法及解釋規定,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