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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及第90條,定自109年12月1日施 行。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生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0-10-13 08:42:57 點閱: 337 (另開新視窗)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09014142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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